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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营改增旅游业账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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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

一、纳税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注释: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旅游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旅游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释:旅游业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能够成为一般纳税人,但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征收率为3%。

注释:旅游业一般纳税人,按照6%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注释:旅游业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注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规定期限内经税务机关认证或稽核比对,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需附送相关资料。

(二)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例:甲企业是从事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共取得旅游收入106万元,其中包含向其他单位支付的住宿费21.2万元、餐饮费10.6万元、交通费5.03万元、门票费10.6万元。甲企业当月购进一批办公用电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该纳税人2016年5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应按如下方法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106-21.2-10.6-5.03-10.6)÷(1+6%)=55万元

销项税额=55×6%=3.3万元

应纳税额=3.3-1.7=1.6万元

(三)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甲企业是从事旅游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共取得旅游收入30.9万元,其中包含向其他单位支付的住宿费5.15万元、餐饮费2.06万元、交通费3.09万元、门票费5.15万元。甲企业当月购进一批办公用电脑共计2万元,并取得普通发票。该纳税人2016年5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应按如下方法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30.9-5.15-2.06-3.09-5.15)÷(1+3%)=15万元

应纳税额=15×3%=0.45万元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向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释:旅游业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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